近日
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
制贩“迷奸水”新型毒品案
的被告人施某某
因构成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
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
并处罚金2万元
这是全市首例
案情回顾
施某某今年20岁,是国内某大学在校学生。为追求高消费,他借了网贷,利滚利,无力偿还又不敢告诉父母。于是,施某某便想要自己赚“快钱”。
自去年底,他采购原料、工具,在宿舍里自制“迷奸水”。同时,施某某在网上发布广告,然后以快递的方式将“迷奸水”贩卖至全国多地,甚至配有“说明书”,介绍功效、用法,推荐买家在酒吧、夜店使用。
今年3月,厦门警方根据线索抓获仍在作案的施某某,并查获数名买家。根据一名买家的陈述,其因好奇在网上找施某某购买“迷奸水”,加了三四滴在女友酒中,女友服用后就出现呕吐症状,之后四肢无力,昏迷了几个小时。
经鉴定
所谓的“迷奸水”
主要成分是γ-羟基丁酸
(一种有机化合物
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抑制作用)
它能够使人快速昏迷
暂时丧失记忆力
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
施某某明知其配置的“迷奸水”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,也意识到该“迷奸水”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仍继续制贩“迷奸水”,获利2万余元。
最终,思明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均获判决支持,施某某因构成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检察官说法
无色无味的饮料,实则是令人昏迷、失忆的“迷奸水”;“软糖”零食摇身一变掺入了致幻剂四氢大麻酚;看似无害的“奶茶粉”竟是具有“失身药”恶名的氯胺酮和摇头丸......
这些都属于第三代毒品,隐蔽性、迷惑性强,危害性大,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。所以,千万不要因好奇购买、尝试,也不要以为网络购买难以追查而抱有侥幸心理。
在公共场所,特别是娱乐场所,不要喝陌生人递过来的酒水饮料,也不要让手中的酒水饮料离开自己的视线,以免被人趁机下药。即使是朋友聚会也不一定安全,很多性侵发生在熟人之间,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。
检察官还提醒,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,知法守法,走好青春之路。